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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树清、郭晓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清,郭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郭树清,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车运输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郭晓龙,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机床厂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王津虎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