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树清、郭晓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清,郭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郭树清,男,195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车运输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郭晓龙,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机床厂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王津虎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