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剑平与被执行人熊光辉、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剑平,熊光辉,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422号申请执行人:朱剑平。被执行人:熊光辉。被执行人: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剑平与被执行人熊光辉、四川绿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3170-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9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熊光辉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3170-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