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覃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柳州市东环大道车臣士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利用在本市城中区东环大道车臣士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工作的便利,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服务中心门前的一辆棕色宝马Xl汽车内一包价值人民币100元的云烟牌香烟盗走。后又于同日14时许,将被害人罗某���放在服务中心门前的另一辆银白色宝马7系汽车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41O元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和三包共价值人民币75元的芙蓉王香烟盗走。2017年7月8日,被告人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香烟已吸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苹果手机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另经审理查明:被盗苹果牌iphone6手机经鉴定价值系人民币1585元。被告人覃某的家属已于2017年10月10日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5元(现暂存于本院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罗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退赃款一百七十五元由本院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罗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利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慧妮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