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蓉、袁发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蓉,袁发兴,万载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郭蓉,女,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袁发兴,男,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万载县。被执行人万载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康乐大道4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蓉与被执行人袁发兴、万载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发兴、万载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截止至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袁发兴、万载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各类执行款542262元。现袁发兴与郭蓉、万载县青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赣09民终1084号民事判决,袁发兴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立案审查,案号为:(2017)赣民申651号(本案与省高院再审案件属同件事情引起的)。为此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赣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家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