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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颜石泉与李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石泉,李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475号原告:颜石泉,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建霞,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颜石泉与被告李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颜石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颜石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石泉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颜石泉负担。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