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颜石泉与李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石泉,李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475号原告:颜石泉,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建霞,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颜石泉与被告李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颜石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颜石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石泉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颜石泉负担。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