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桂其与王家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其,王家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9民初1327号原告:刘桂其,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萍(原告刘桂其儿媳),住安福县。被告:王家庆,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友林(江西黄金甲门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安福县。原告刘桂其和被告王家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安福县工业园区内江西吉村特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及围墙的土建工程,2009年完工。2009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办公楼工程进行了结算,并书写了《办公楼建筑结算清单》,商定该工程总造价为545000元,被告已支付300000元,余款245000元,其中防水13000元由被告代付施工方,实际余款232000元,双方约定此款在2009年年底前付清。但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余款,2012年以来,被告陆续支付了原告15200元。今年开始,被告以无钱为由不再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被告王家庆辩称,原告承建被告的办公楼,双方虽然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但并不代表该工程进行了质量验收。当时双方已约定,如有质量问题由原告维修,如出现建筑主体质量问题,由原告负全部责任。2012年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带原告到办公楼进行了勘验,发现建筑主体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原告再也没有找过被告讨要工程款。本案起诉也不是原告的本意,诉状上的签名不是刘桂其的笔迹。综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起诉也不是原告的本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2月2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安福县工业园区的江西吉村特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2009年4月5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545000元,至2009年4月5日止,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00元,余款245000元未付。其中防水13000元由被告代付给施工方,总价款尚余232000元,此款在2009年年底前付清。在该清单上,被告注明:在2012年8月1日支付100000元,余132000元未付。之后,被告又陆续支付了原告工程款52000元,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是在2017年1月26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给朱梅,朱梅系原告妻妹。朱梅称因原告刘桂其被法院打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借用其身份证开户,银行卡一直在原告身上。本院认为,2007年1月26日,被告仍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被告称诉讼时效已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工程款已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自认被告只余工程款80000元未付,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未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家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桂其工程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王家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堆放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丽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