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忠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忠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29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5座2层12号(自编之二房)。法定代表人:刘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文龙,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纯,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忠浦,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忠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202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彤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