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潘雪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潘雪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财保46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五洲财富广场南区四号楼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7008111U。负责人:廖晓晖,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良芹、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雪慧,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潘雪慧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中心区N8区金某城7栋8座17B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自愿以其名下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已经提供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潘雪慧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中心区N8区金泓旋城7栋8座17B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