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执恢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欣莉与被执行人苗广卫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欣莉,苗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张欣莉。被执行人苗广卫。申请执行人张欣莉与被执行人苗广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苗广卫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欣莉经济补偿2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张欣莉于2017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苗广卫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旅顺的房屋。经查,被执行人苗广卫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欣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