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瑜与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134号原告:王瑜,男,197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君凌,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贤君,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张俊辉。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号****房自编**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R9J5B。被告: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颖。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624841X0。原告王瑜诉被告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瑜负担。审判长 王婧妍审判员 谢小梅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