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友霞与项志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友霞,项志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711号原告:唐友霞,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项志涛,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广厦北路西门面),原告唐友霞与被告项志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唐友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友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友霞负担。审判员 凤维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庆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