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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友霞与项志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友霞,项志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711号原告:唐友霞,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项志涛,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广厦北路西门面),原告唐友霞与被告项志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唐友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友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友霞负担。审判员  凤维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庆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