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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梁亮与朱子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亮,朱子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722号原告:梁亮,男,汉族,1978年3月17日生,个体,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妍妍,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子龙,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亮诉被告朱子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亮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