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晓慧与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慧,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8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慧,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夫妻关系),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梓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晓慧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六星公司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王晓慧与六星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六星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一审判决规避了这一事实。2、一审法院认定“协助审税、过户、交房,物业、水电煤过户是附随义务”是为六星公司规避其应尽的责任;在办理房屋交接过程中,六星公司从不主动,导致交接时间延迟,每次都是王晓慧与卖方约好时间后通知六星公司的业务员参加交易。3、因六星公司未履行义务,王晓慧之前不愿意支付佣金,经六星公司业务员多次催要才同意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万元,业务员已经在收据上签字认可,即不再有佣金问题,其代表了六星公司,故责任后果应由六星公司承担。4、佣金4万元的收据是六星公司在2017年1月8日开具的,并没有其他说明,但直到同年3月31日六星公司以“发现”少收2万元提起诉讼,显然属于恶意诉讼。5、交易能够完成主要是王晓慧辛苦奔波,六星公司已经收取了其实际应得的佣金。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规避了《合同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也没有适用公平原则,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六星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晓慧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王晓慧支付佣金2万元;二、王晓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一审审理过程中,六星公司表示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王晓慧支付佣金18,000元;二、诉讼费用由王晓慧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市静安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原产权人为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公司”)。2016年6月19日,经六星公司居间,王晓慧与潞安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同日,王晓慧还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确认佣金金额为6万元,应与交易相对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时支付;另注明房屋如果不能正常过户,中介方愿陪同配合客户追究房东的责任。后双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现系争房屋已过户登记至王晓慧名下。2017年1月8日,王晓慧向六星公司支付了系争房屋交易的佣金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晓慧经六星公司居间已经与潞安公司就系争房屋完成了交易,并实际取得了房屋产权。故王晓慧应根据《佣金确认书》向六星公司支付佣金,但其至今未付,已然违反了《佣金确认书》的约定,故六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王晓慧表示,六星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且曾同意变更佣金为4万元,但六星公司对于佣金变更一节予以否认,王晓慧也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现六星公司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此当事人对于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判决:王晓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8,000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六星公司作为居间方,已促成王晓慧与案外人就系争房屋买卖订立合同,且系争房屋已过户至王晓慧名下,故王晓慧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王晓慧以六星公司就已收取的4万元佣金出具收据为由主张双方合意变更了佣金数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其仍应按照《佣金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剩余的2万元佣金。王晓慧主张六星公司在协助办理交房的过程中服务存在瑕疵,但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而根据王晓慧的自述,六星公司的业务员在接到其通知后实际上参与了房屋交易后续手续的办理。现六星公司在一审中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合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王晓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王晓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