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重庆嘉飞置业有限公司袁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袁美平,重庆嘉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1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北固门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7960P。负责人:罗庆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美平,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嘉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双庆路288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70334057M。法定代表人:吴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与被告袁美平、重庆嘉飞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269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茗审 判 员 杨继光人民陪审员 熊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