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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1执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晓红与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红,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晓红,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新民,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边俊英,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冬瑞,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赵晓红与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2017年2月26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冬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