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晓红与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红,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晓红,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新民,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边俊英,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冬瑞,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赵晓红与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2017年2月26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新民、边俊英、王冬瑞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冬瑞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