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孟浩永与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浩永,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孟浩永,男,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城晓店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唐成荣,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孟浩永与宿迁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宿仲调字第3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孟浩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孟浩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1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良波审判员 赵述安审判员 翟新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