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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加格达奇区永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田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加格达奇区永信小额贷款公司,田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加格达奇区永信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明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苗,女,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加格达奇区卫东街。担保人:马超,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加格达奇区卫东街。本院在执行加格达奇区永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苗的担保人马超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分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超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