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7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石方与段雁峰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方,段雁峰,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671号原告石方,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文家湾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606235013。被告段雁峰,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5号7-1,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905267313。被告高红,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5号7-1,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8008113060。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方与被告段雁峰、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方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方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石方负担。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宏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