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丽丽申请执行王春梅、韩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丽,王春梅,韩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698号申请执行人:赵丽丽,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巴尔虎右旗广电网络集团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人民政府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韩全海,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698号赵丽丽申请执行王春梅、韩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春梅、韩全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22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春梅的公积金账户及工资账户,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33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从该冻结账户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赵丽丽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