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相美、贾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美,贾继荣,张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5017号申请人:王相美,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申请人:贾继荣,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张秀英,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申请人王相美与被申请人贾继荣、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相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贾继荣、张秀英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相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继荣、张秀英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