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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列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列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4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列荣,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列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列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列荣在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N1厂房上夜班吃饭后,逛至N1厂房三楼,发现N1-3MD办公室房门开着无灯光,便走进办公室,看到每张办公桌上均放有电脑,顿起盗窃歹念,遂将林某办公桌上使用的一台戴某5570i7-6820HQ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523元)盗走。次日上午7时30分,被告人罗列荣下班后,将所盗得的笔记本电脑藏匿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增坂村口的高速桥墩下。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未能找到。2017年6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列荣在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号门保安岗亭内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列荣赔偿给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脑损失费人民币7237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罗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85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罗列荣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列荣在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N1厂房上夜班吃饭后,逛至N1厂房三楼,发现N1-3MD办公室房门开着无灯光,便走进办公室,看到每张办公桌上均放有电脑,顿起盗窃歹念,遂将林某办公桌上使用的一台戴某5570i7-6820HQ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523元)盗走。次日上午7时30分,被告人罗列荣下班后,将所盗得的笔记本电脑藏匿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增坂村口的高速桥墩下。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未能找到。2017年6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列荣在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号门保安岗亭内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列荣赔偿给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脑损失费人民币72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列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脑订单、视频截图、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林某、廖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及辨认笔录,抓破案经过,赔偿金收据,户籍证明,被告人罗列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85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列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列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灿钦人民陪审员  陈 芬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雪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