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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孟南与被执行人徐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孟南,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赵孟南,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镇曙光街。被执行人:徐伟,男,1968年1月16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鑫源名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孟南与被执行人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