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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与刘世平、郅凤莲、刘双虎、田换、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刘世平,郅凤莲,刘双虎,田换,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住府谷县庙沟门镇。法定代表人:班勇,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妍,女,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润,男,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世平,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庙沟门镇。被执行人:郅凤莲(系刘世平之妻),女,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双虎,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庙沟门镇。被执行人:田换(系刘双虎之妻),女,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庙沟门镇。被执行人:王剑,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身份证号:6127231988********。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庙沟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世平、郅凤莲、刘双虎、田换、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剑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剑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存款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剑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