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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0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知诗七林与农布、格茸着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知诗七林,农布,格茸着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40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知诗七林,男,藏族,1973年7月1日生,住香格里拉市。被执行人农布,男,藏族,1975年7月5日生,住香格里拉市。被执行人格茸着玛,女,藏族,1980年6月1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知诗七林与被执行人农布、格茸着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就全部执行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知诗七林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知诗七林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红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