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俞杨与张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杨,张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民初4092号原告:俞杨被告:张国梁原告俞杨与被告张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国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并承诺2016年2月6日归还60000元,2016年6月25日归还130000元。同时,被告还承诺如果逾期不还,以其名下的南开区诚基中心3号楼2门1912号房屋抵押还款。时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20000元,尚欠170000元未归还。2016年9月后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无意还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借据;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3、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给付钱款的事实。被告张国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6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人张国梁;出借人俞杨;今有张国梁向俞杨借款壹拾玖万元整(¥190000),约定于2016年2月6日归还陆万元整(¥60000),剩余壹拾叁万约定于2016年6月25日归还;如到期未能偿还,愿以诚基中心3号楼2门1914房屋进行抵押还款。2016年3月16日被告在借据中补正约定:如到期未能还款,愿以诚基中心3号楼2门1912房屋进行抵押还款,上方所写1914房号属于笔误,予以更正。被告在借据上签字捺印。2014年12月26日原告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62账户将520000元转账至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6账户,其中200000元是原告给付被告的借款本金。2016年5、6月份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至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发生于2014年12月26日,后于2016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双方借款的事实。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出借人已履行了将借款本金交付给借款人即被告的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俞杨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国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范 懿人民陪审员 毕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