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乐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乐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5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乐乐,男,1992年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现住浙江省浦江县。2015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乐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乐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被告人郑乐乐醉酒后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文溪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浦江县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停在路边的浙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郑乐乐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5mg/100mL。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郑乐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郑乐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乐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盛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前科信息核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郑乐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乐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乐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郑乐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乐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汝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