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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金娜与拓海瑞、张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娜,拓海瑞,张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娜,女,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拓海瑞,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被执行人:张文霞,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李金娜与拓海瑞、张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拓海瑞、张文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拓海瑞、张文霞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金娜借款本金25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730元。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2017)陕0831执恢27号拓亚龙与拓海瑞、张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变卖被执行人张文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街道XXX村的X层楼房X幢,变卖所得款项555000元,在兑现(2017)陕0831执恢27号案款256325元、(2017)陕0831执恢33号案款155305元后,剩余14337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2017)陕0831执恢27号拓亚龙与拓海瑞、张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变卖楼房所得款1433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胜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