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5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钟国成、黄礼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成,黄礼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5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国成,男,1997年8月1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2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礼平,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福建省建瓯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2日经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港检公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镇金、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9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伙同他人先后在厦门市同安区、本区及福建省仙游县等地以撬锁的方式盗得摩托车四辆,价值合计人民币14369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7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窜至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祥桥社区三香里82号门口,盗走庞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闽D-×××××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80元)。2.2017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伙同他人窜至本区后龙镇海天广场雪莲图文店门口,盗走刘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无牌福雅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56元)。3.2017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伙同他人窜至本区后龙镇后田村福源仓储综合楼停车场,盗走邱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车辆号为闽C-×××××的女式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经查,该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邱某2)。4.2017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伙同他人窜至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党校路某门业店门口,盗走林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闽B-×××××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33元)。另查明,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将盗得被害人庞某的摩托车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销赃,现已获取赃款人民币1200元。公安机关在抓获二被告人后依法扣押被害人庞某、林某被盗的摩托车,并已将该两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钟国成处扣押作案用手机一部和口罩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庞某、刘某、邱某1、邱某2、林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钟国成辨认作案工具口罩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公安机关提取被盗摩托车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作案现场位置图、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辨认盗窃现场、赃车及赃车藏匿地点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相互辨认及辨认同案人笔录、辨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购买票据、保修卡,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泉港价认定(2017)63号关于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证明、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4369元,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庞某、林某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予以发还,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国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礼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钟国成、黄礼平退赔被害人刘某济损失人民币5456元,退赔被害人邱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扣押在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口罩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连青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煌燃附:本判决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