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齐登桂、张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登桂,张原,王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122号申请人:齐登桂,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张原,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王加英,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齐登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原、王加英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原、王加英的���行存款100000.00元。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齐登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公衍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