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卢宏伟与卢振翔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宏伟,卢振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宏伟,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卢振翔,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宏伟与被执行人卢振翔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宏伟申请执行人民币752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卢振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