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慈溪市新浦伟何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新浦伟何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82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F。法定代表人:包庆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新浦伟何食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新新路***号。经营者:刘祥银。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新浦伟何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培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