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7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天亮、冯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亮,冯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660-1号申请人:王天亮,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冯寅,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天亮与被申请人冯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天亮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冯寅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树园房产。担保人卢涛以其所有的皖S×××××江铃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王天亮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冯寅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树园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王天亮提供担保的卢涛所有的皖S×××××江铃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