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舒新年、王锡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新年,王锡明,王勤华,罗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舒新年,女,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执行人:王锡明,男,汉族,1956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王勤华,女,汉族,1952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罗宜,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新年、王锡明与被执行人王勤华、罗宜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勤华、罗宜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勤华、罗宜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363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