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孝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岳保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岳保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585号原告张孝义,男,1946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文明路。负责人靳香红,职务经理。被告岳保健,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义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孝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孝义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