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照恩与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恩,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51号原告:王照恩,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帆,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法定代表人:杨世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照恩与被告杨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照恩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照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照恩承担。审 判 员 赵 娴人民陪审员 姚瑞侠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