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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苗苗与王素英、程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苗苗,王素英,程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963号原告:张苗苗,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被告:王素英,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邱县人。被告:程欣涛,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苗苗与被告王素英、程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苗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苗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张苗苗承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