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苗苗与王素英、程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苗苗,王素英,程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963号原告:张苗苗,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被告:王素英,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邱县人。被告:程欣涛,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苗苗与被告王素英、程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苗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苗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张苗苗承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