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垦区红兴隆局直盛邦农资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垦区红兴隆局直盛邦农资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627号原告:王海军,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饶河县红旗岭农垦社区。被告:垦区红兴隆局直盛邦农资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5委友谊路62栋17号。经营者:于湘,男,该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垦区红兴隆局直盛邦农资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王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申请庭外和解期限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张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