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洋娃与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洋娃,赵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1021民初1096号原告:赵洋娃,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王兵,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赵新,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赵洋娃与被告赵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洋娃的委托代理人王兵,被告赵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洋娃诉称:2015年9月15日前,被告赵新以做盖房为由向原告借款陆万元,约定于2015年9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要无果。要求被告归还借款陆万元及利息。被告赵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新为盖房子,在原告处借款。被告赵新给原告赵洋娃出具了欠条一张,即:欠条我赵新欠赵洋娃陆万元整2015年9月15日还清,欠款人:赵新。借款后一直未还。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赵新欠原告赵洋娃60000万元,并出具欠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赵洋娃要求被告赵新归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洋娃借款60000元,并从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赵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郭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