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程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程相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251号原告濮阳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濮阳县徐镇镇徐镇村。法定代表人:靳玉宽,该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相竹,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子淑,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程相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与被告程相竹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程相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程相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濮阳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房善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广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