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传东与被执行人李凤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民,李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681执2447号 申请执行人郑传民,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 被执行人李凤兰,女,193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得耳布尔镇。 上列当事人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凤兰名下的,位于东港市新兴管理区632图362宅1栋302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字第14828号)的所有权登记于申请执行人名下。现本院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东港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准许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并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泽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