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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行政孙凌文申请行政再审审查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监1号原告孙凌文与被告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吉0283行初3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复查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不足,应予以调整。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宁—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