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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秀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案2017川1028刑初21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秀明,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市人,农民.2017年9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秀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加宏、被告人罗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0日13时许,隆昌市公安局对被告人罗秀明位于界市镇石印村的住所进行搜查,在其卧室墙上搜查出两支疑似枪支,并将被告人罗秀明挡获,被告人罗秀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2017年9月1日,经内江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两支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且均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秀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罗秀明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罗秀明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秀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秀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秀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火药枪两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隆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置。(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明华人民陪审员  王好美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欣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