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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郝笔与徐亚丽、郝典、刘亚波婚姻家庭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669号郝笔、徐亚丽、郝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笔与被执行人徐亚丽、郝典继承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郝金辉名下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一台、车牌号吉Ak8975和骏彤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台、车牌号吉AC5**挂由申请执行人郝笔继承。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协助申请执行人将被继承人郝金辉名下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一台、车牌号吉Ak8975和骏彤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台、车牌号吉AC5**挂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郝笔名下。被执行人徐亚丽向本院交付执行费50.00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