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其东与吴树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东,吴树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674号原告:孙其东,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代理人:周京法,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树彦,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其东诉被告吴树彦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其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其东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