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华明与时庆红、杨爱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庆红,周华明,杨爱军,王桂华,王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庆红,女,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华明,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杨爱军,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王桂华,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王大明,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时庆红因与被上诉人周华明、原审被告杨爱军、王桂华、王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庆红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时庆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