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伊犁惠隆物流有限公司与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惠隆物流有限公司,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002行初27号原告:伊犁惠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郑智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海峰,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住新疆伊宁市。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热依夏提·阿不力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猛,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仝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晨婕,住伊宁市。第三人:王程琪(系本案死者王奋成之女),住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陶壮举,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伊犁惠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程琪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放弃对工伤认定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惠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伊犁惠隆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卢建雯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吴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