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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虞修平与黄关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修平,黄关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853号原告:虞修平,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贞朋、易晓斌,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关同,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虞修平为与被告黄关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赔偿���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需向被告黄关同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修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关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7日,被告黄关同向原告虞修平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关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虞修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关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群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玲燕?PAGE???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