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忠华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363号原告朱忠华,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代理人张雪峰,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法定代表人刘莅,局长。委托代理人甘方伟,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华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审批一案中,原告朱忠华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忠华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忠华负担。审判长 夏文浩审判员 吴建坦审判员 倪荣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