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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康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德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德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1民初233号原告:康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市新城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杨永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芬,女,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雅拉乡二道桥村。原告康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德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康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扎西青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