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巍威诉黄静、孟凡臣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威,黄静,孟凡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81民初2526号 原告:张巍威,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黄静,女,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孟凡臣,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巍威诉被告黄静、孟凡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巍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巍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25元,减半收取7912.50元,由原告张巍威承担。 审 判 长 韩 蒸 人民陪审员 王 洁 人民陪审员 鲍秀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宏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